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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十九大工作报告中“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精神,推动优势特色农业做大做强,按照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的整体部署和工作安排,在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框架下成立“国家特种经济动物科技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为“National Special Economic Animal Science & Technology Innovation Alliance”,缩写为“NSEAIA”。
第二条 联盟主要围绕毛皮动物(貂、狐、貉、兔)、宠物(犬、猫)、鹿、蜂、蚕、珍禽等特种经济动物,联合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农业科研院所、从事相关研究的高校和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企业开展协同创新,旨在搭建全国特种经济动物产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平台,增强科技协同创新能力,提高科技创新效率,着力解决我国特种经济动物产业重大关键技术问题,通过科技进步引领产业提质升级、健康高效发展。
联盟接受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的领导,是非盈利性、非法人合作组织。
第二章 联盟宗旨及职责任务
第三条 联盟宗旨。联盟将搭建能够覆盖全产业链的科技创新、转化和服务平台,联合科研机构、高校、龙头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省部重点实验室等科研优势单位和专家,开展协同创新、科技攻关、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成果推广等创新活动。从优良品种选育、养殖技术集成、绿色增产增效模式推广、产品深加工、行业标准普及、品牌培育与宣传等方面开展核心关键技术研究与推广工作,强化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研究,着力解决产业发展全局性和区域性重大技术问题,最终实现我国特种经济动物产业科技整体实力进入世界先进行列。
第四条 联盟目标。以国家乡村振兴战略为总目标,按照“产业兴旺”要求,围绕国家重大需求,以科技创新为载体,构建政府支持、任务牵引、资源共享、激励评价等协同创新机制,促进原始创新、协同创新、管理创新。通过共享、分工、协作、创新,推进产业布局区域化、生产标准化和发展规模化,提升产品质量与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联盟的职责任务。组织联合攻关,申报各类科研项目,整合联盟优势资源,研究、引进、消化和推广行业关键技术,突破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联合开展行业智库建设和产业研究,成为行业政策创设的智囊团;联合国内外科技力量,组织实施行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开发创新工作,提升行业创新能力。
科研院所与大学院校利用基础设施、人才优势侧重于基础研究和探索,利用前沿技术,指导研究成果的后续研发、转化;企业利用场地、人员和机制优势侧重于市场调研、生产实际科技问题反馈、产品中试、成果转化、应用、规模化生产工艺、技术研究及产品市场化,解决供需问题。具体为:
(一)共同申报和承担各类科技计划任务,协同开展科技创新;
(二)开展特种经济动物产业发展重大问题调研,提出发展研究报告;
(三)整合联盟单位的优势资源,与其他组织、生产部门等开展协同创新、推动产学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四)联盟近期重点开展特种经济动物资源保存与创新利用、特种经济动物良种选育与快繁技术创新与集成、特种经济动物绿色高效养殖技术集成与示范、特种经济动物疫病防控技术集成与示范、特种经济动物产品精深加工与行业标准制定等科技创新工作。
第六条 联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民主,加强联盟成员间的沟通、交流和协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业科技发展的规划、方针、政策。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七条 联盟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在农业农村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上级管理部门为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上级管理部门负责联盟组建审核,确定联盟依托单位。
第八条 联盟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联盟最高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联盟重大事项。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重大事项咨询、学术工作指导。
第九条 理事会行使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理事长,对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重要人事推荐提名进行表决、通过;
(三)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年终财务决算;审议重大事项,并进行决策;
(四)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职能分工,组织策划、承担和实施重大科技任务及其重大命题、项目,并督促和检查成员单位任务项目进度;
(五)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问题和提出发展建议;
(六)组织联盟成员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交流活动;
(七)审定成员单位利益分配和知识产权共享方案;
(八)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专家组建高水平学术委员会。
第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由全体理事选举产生,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向理事会负责,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
(二)提出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三)主持联盟理事会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
(四)指导和督促理事会决议执行;
(五)签发联盟文件;
(六)审批联盟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秘书处设立在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特产研究所副所长兼任。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具体执行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联盟的各项活动;
(二)组织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组织重大科技计划任务及其命题的实施管理工作;
(三)组织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负责受理加入和退出联盟的事宜;
(五)向理事会提出议事提案;
(六)按照联盟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负责联盟日常管理;
(七)落实联盟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特种经济动物领域知名专家、以及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管理专家等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议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项目;
(二)参与联盟重大科技任务的设计、论证、监督、评审;
(三)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制定项目滚动计划;
(四)其它业务性工作。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三条 凡承认本章程,认同并自愿履行联盟成员权利和义务的农业科研机构、高校或企业均可申请成为联盟成员。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员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成员具有承担特种经济动物科技创新工作任务的基本条件;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协作精神,并自愿共享相关科技资源、平台和基地等。
第十四条 加入联盟应首先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由秘书处初审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单位应积极承担相关工作任务。有以下几种情况的,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一)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会成员或不派授权代表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无故不承担联盟科研工作任务,或对联盟工作敷衍,任务执行差,连续三年评价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在联盟内地位平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联盟的各项事宜有知情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三)有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定位参加联盟相关活动,承担联盟相关研究任务的权利;
(四)享受合作项目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权益,其比例将根据成员单位在合作项目中的工作量及贡献大小等决定;
(五)享受平等的联盟优惠政策以及信息共享服务;
(六)享有加入或退出联盟的自由。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遵守联盟章程,履行联盟规定,执行联盟决议,保守联盟秘密,维护联盟权益;
(三)积极参加联盟各项活动,积极为联盟发展做贡献;
(四)共享各类科技资源和科技平台、试验基地等;
(五)主动合作,磋商交流,开放发展。
第五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主持单位和联盟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联盟理事会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接受第三方的独立审计。
第十九条 国家科研课题经费使用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重大科研任务经费按照有关专项管理办法执行;联盟运行费使用由秘书处每年制订年度预算,报理事会批准后严格按管理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联盟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联盟资产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资助;
(二)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的各类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 联盟资产管理权属于原有科研机构,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的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联盟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联盟内知识产权原则上属于原创新主体所在的单位形成的重大科研成果,在联盟内申报国家奖励等过程中,需要通过联盟进行组织,按照知识产权所实现的价值大小进行排名和分配。本章程所称知识产权,指所有联盟成员共同拥有(或部分联盟成员共同拥有)的专利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技术秘密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联盟解散需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成员同意后,方可解散。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联盟理事会讨论并同意后方可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