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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产所章程

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章程(试行)

农特所〔2022〕3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定位清晰、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世界一流学科和一流研究所,明确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以下简称“特产所”)内部法人治理的权限与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创〔2017〕224号)《中国农业科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特产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特产所是全国综合性农业特产业科学研究机构,是农业特产业及农业特产业科学技术战略咨询机构,是“三农”领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特产所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举办单位是农业农村部,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管理,具有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

第三条  特产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农业农村部、中国农业科学院工作部署,依法依规开展科学研究和转化应用活动。推动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引领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特产所的办所方针是,面向世界农业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现代农业建设主战场,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建设世界一流学科和一流研究所,扎实开展科技创新工作,促进特产科技整体跃升,为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五条  特产所主要履行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服务“三农”、科普宣传、教育培训、公益性社会服务、高层次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交流、科学创新平台建设、发展战略与政策咨询等职责。业务范围包括开展特种经济动植物研究,促进农业发展。从事作物学、果树学、畜牧学、兽医学研究,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研究、濒危野生动植物扩大种群研究和野生动植物物种繁育与驯化相关技术开发与专业培训,主办由农业农村部主管的《特产研究》《特种经济动植物》两种科技期刊。

第六条  特产所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特产动植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评价与利用;

(二)特产动植物基因挖掘与新品种选育;

(三)特产动植物疫病与病害防控;

(四)特产动植物精深加工与质量安全;

(五)特产动植物突发问题应急攻关。

第七条  特产所坚持和发扬“能吃苦、肯奉献、重团结、求发展、顾大局、兴特产”的特研人精神,追求科学真理,尊重科研规律,提倡竞争合作,鼓励自主创新,提高学术质量,信守科研道德,营造和谐包容的科研环境和学术氛围。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委员会(以下简称“所党委”)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强化政治引领,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所党委接受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科学院党组和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员会的领导。全所各级党组织在所党委领导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开展各项工作。

第九条     所党委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锻造新时代“特研精神”,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党建与科研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第十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所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所纪委履行党内监督专责。建立健全纪检工作制度,统筹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一条 所党委根据各管理部门、科研团队以及挂靠特产所的学会协会、所办企业、试验基地、期刊等领域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担负起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职责,确保党建工作全覆盖。

第十二条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根据职工人数和党建工作要求设置党务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人员。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所党委和基层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强化党建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三条 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为特产所法定代表人,主持特产所全面工作,对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长负责。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所务会、所党委会和所长办公会制度。

第十五条 所务会由所班子成员和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可以安排议题有关人员列席。所务会由所长召集和主持。所务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定;

(二)研究向上级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决策建议;

(三)听取重要工作汇报,研究布置阶段性工作;

(四)讨论审议改革发展有关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年度经费预决算、重要科研项目和投资项目、重要规章制度等;

(五)研究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所党委会由所党委委员组成,可以邀请非中共党员的所领导和非所党委委员的所领导列席。可以安排议题有关人员列席。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提议召开。党委书记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书记指定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所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所党委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2/3以上所党委委员出席。所党委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落实农业农村部党组和院党组的各项部署以及院直属机关党委和属地上级党组织的工作要求;

(二)研究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需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参与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决策;

(四)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五)研究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所长办公会是由分管所领导主持召开的业务协商、议事和决定分管所领导职权内事项的会议,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所长办公会与会人员根据议事范围确定。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

第十八条 特产所实施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特产所重要学术相关事项决策前,需经过学术委员会研究审议。

第十九条 所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国家、地方特色产业科技发展规划制定、科技计划项目设计及组织实施、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倡导和组织特色产业科研协作;

(三)审议特产所科技发展规划,论证重大科技项目,讨论学科建设、科研机构设置与调整等重大问题;

(四)对全所重大科技成果鉴定、重大科研奖励等提出评审或推荐意见,对涉及科研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咨询、评议和裁定。

(五)对人才引进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进行评价、建议与推荐;

(六)负责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监管,评议和裁定相关的学术道德问题。

第二十条 所学术委员会由13-29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研究所行政一把手、两院院士、科研处处长(兼学术委员会秘书)为当然委员;必要时可邀请所外同行知名科研和管理专家担任委员或名誉委员。

主任委员由所长担任,也可由学术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学术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换届时应保留不少于1/3的上一届委员会委员进入到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并注意学科、专业、年龄等的平衡。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根据需要不定期主持召开。

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决议重要事项时,均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议。学术委员会需要表决议案时,应出席委员达2/3以上方能举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须达到投票人数的2/3通过方为有效。学术评议事宜可根据情况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在学术上,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注意听取和保留少数委员的意见。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特产所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特产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现所务公开、民主办所的重要途径。职代会每届任期5年,与党委班子同步换届。职工代表大会在特产所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三条 职代会代表由职工按业务单元直接选举产生,职代会代表一般占职工人数的10%至30%,最低不少于30人。其中科研人员一般占职工代表人数的70%。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中层以上管理干部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青年职工、无党派人士、民主党派等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职工代表实行届内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职代会职责

(一)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审议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和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

(二)审议涉及本单位职工权益和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

(四)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征集、整理提案,监督提案落实。

第二十五条 职代会工作制度

(一)职代会设立常设主席团,与工会委员会合署办公。常设主席团一般由5-1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常设主席团成员同时为工会委员会委员;

(二)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常设主席团负责召集,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党委同意可临时召开职代会;

(三)职代会开会前,应根据中心工作和征集整理的提案提出会议议题,经本单位党委研究同意后,提交大会讨论;

(四)职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到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由工会委员会确定,议案内容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职工代表。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特产所由管理部门、科研单元、支撑部门组成,并有农业农村部特种经济动植物及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吉林省特产学会、吉林省左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挂靠特产所。根据国家战略需求、行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趋势,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可自主设置、变更和取消内设机构,并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批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管理部门保障管理工作高效运行,为全所改革发展提供支撑与服务。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综合办公、党建群团、干部人事、科技创新、规划计划、研究生培养、国际合作、成果转化、财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设计与管理、监察审计、离退休职工服务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 科研单元包括各研究中心,下设创新团队、课题组等,是特产所内设科研机构。实行研究中心主任、创新团队首席、课题组长负责制,主任、首席、组长对所长负责,主持领导本部门工作,按照发展定位、发展战略和总体部署,推动所在领域的科技创新。

第三十条  支撑部门为全所管理及科研创新提供成果转化和后勤保障服务。包括后勤服务中心、所办企业及控股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设立和管理。所属科技企业主要承担相关技术咨询、产品研发及推广、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 所党委对工会、共青团、青年工作委员会、妇女委员会等群团组织实行统一领导,支持它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七章   科技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贯彻落实“四个面向”“两个一流”和“一个整体跃升”总体要求,持续开展行业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不断凝练科技创新目标,研究制定行业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与各项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科技创新和学科布局调整计划。

第三十三条  依据学科布局和科技发展规划,从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技术研发、战略政策研究到科技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分类进行科技活动组织和管理。组织建议、承担、完成国家和行业重大科技任务。根据特产所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组织实施科技创新项目。支持面向国家和行业需求开展科研领域前沿探索和重大关键技术研发。

第三十四条 建议和承担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野外台站、试验基地、工程中心、创新基地等科研与转化平台建设任务。

第三十五条 依法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开展科技咨询与服务,坚持与社会生产要素相结合,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提高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积极开展技术服务、技能培训、成果推广,提升特产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乡村振兴和健康中国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十六条 实行科研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对重大科技创新活动的效益、机构、人员、政策执行等进行评估,激活创新动能,释放创新活力,促进特产所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七条 积极与国内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企业、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开展广泛合作,构建战略伙伴关系,共同承担科研任务,联合培养人才,共建研发机构等多种形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依法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保障体系,实施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考核、收益分配与奖励,探索切实可行的各类激励措施。

第三十八条 积极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国际学术组织和企业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理论与技术。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打造农业技术“走出去”平台。积极推荐有关专家到国际组织任职,培养国际化领军科技人才,提高特产所在国际特产科技领域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农业农村部、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科技创新绩效评价、成果转化等政策规定,建立符合特产所实际的绩效评价机制、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成果转化激励机制,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第四十条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构建教育、预防、监督和惩治一体化学术诚信体系,引导科技人员树立正确的科技价值观,引导广大科技人员增强使命感、责任感。

第八章   人事人才管理

第四十一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德才兼备、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在创新实践中发现人才,在创新活动中培育人才,在创新事业中凝聚人才。制定人才发展规划、人才引进政策、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工程计划、人才奖励办法及培训管理办法等,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和队伍结构,提升人才队伍整体水平,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十二条 按照中国农业科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自主选拔聘用内设机构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要求征求上级主管机关意见,人事干部需任前报备,其他干部在年末统一报备中国农业科学院人事局。对内设管理机构和研究机构负责人进行分类管理,内设机构负责人推行聘任制和任期制,做到能上能下。

第四十三条 实行岗位聘任制度。按照“三定”原则,实行按岗聘任、竞争上岗、动态管理的模式,建立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的用人机制。

第四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活动需要,自主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人才并择优录用。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相互协作”的原则,开展干部教育培训、研究生培养和博士后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建立与单位总体业绩、职工个人贡献、团队作用发挥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人才分类评价、奖励制度。试行高层次引进人才协议工资制,收入分配体现高素质专业化导向,对核心攻关人才和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实行灵活分配方式。

第四十六条 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分类分级考核评估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稳定支持、绩效发放和岗位续聘等的依据。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或兼职创新创业,建立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落实国家关于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的法规与政策,并根据相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补充性保障政策。

第九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有利于吸收和鼓励创新人才、有利于改善创新基础设施和环境、有利于集成资源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资源配置、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第四十九条  按照创新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规律,根据分类管理和创新绩效配置经济资源。从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方面,建立健全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实现各类资源科学高效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条    依据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实行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础、有效集成外部资源的收入预算制度,全部收入均应纳入预算控制范围。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承担国家和地方及企业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知识技术转移与国有资产收益、国际合作项目经费、社会捐赠以及其他经费。实行合法、透明、规范、科学且强约束力的支出预算制度。

第五十一条 依据所发展战略和规划,加强条件建设战略研究和基础性工作,研究提出重大建设项目建议,科学编制条件建设规划,推动条件建设实施,不断提升科技创新和现代院所基础保障能力。

第五十二条 依据基本建设管理及相关制度规范,科学实施建设项目,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强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防范工程建设领域各类风险确保项目依法依规高效建设,发挥效益。

第五十三条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体制,使各项经济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科技创新及各项事业发展提供经济保障。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  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五十五条 依法接受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依法依规对政策落实、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内控建设等开展监督检查,防范化解各类风险,规范内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转。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中文简称为特产所,英文名称Institute of Special Animal and Plant Sciences of Chinese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简称ISAPS.CAAS。特产所登记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聚业大街4899号,由长春所区(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聚业大街4899号)和左家所区(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鹿鸣大街15号)组成。网址为http://tcs.caas.cn/。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章程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章程执行并按程序及时修改。特产所及所属单位(企业)制定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并根据本章程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中国农业科学院审核和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发布实施,解释权属特产所所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