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特产学会章程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10-16  作者:张旭  来源:

吉林省特产学会章程

(2018年10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吉林省特产学会。英文名Society of Special Wild Economic Animal & PlantInstitute JiLin Prov.

第二条  本团体系由从事特种养殖、特种种植业的科研单位、教学单位、管理部门、企业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团结动员和依靠广大特产业科技工作者,在党的领导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为特产业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以促进特产业科技的繁荣与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目标,为发展现代农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聚业大街4899号,邮编13011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开展学术交流、知识普及;科技成果

和技术经验交流推广;接受委托开展科技咨询、项目论证、成果鉴定;教育培训;对外交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具体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特产科学学术水平;

(二)普及特产知识,传播推广先进科学技术;

(三)对国家有关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项目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项目论证、成果鉴定;

(四)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培训特产专业人才;

(五)开展国际交流,发展同海外特产界科学家友好往来;

(六)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编辑出版会刊,交流推广科技成果和技术经验;

(七)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教育活动,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科学道德,发扬学术民主和奉献精神;

(八)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促进学会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

与本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在国外、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上述组织除外)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团体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监事会制度;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通过提案和决议;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的,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立功能型党组织,接受吉林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的领导。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为3人,理事会成员及学会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政府购买本团体服务所得;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企业资助;

(七)利息;

(八)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 月22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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